《南宁市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解读
时间:2018-01-05 17:16: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燃气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开展燃气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是我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为做好新形势下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燃气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有效提高监管监察效能,推动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着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南宁市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南宁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南宁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的依据和编制的过程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2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委起草了《南宁市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代拟稿)》,并于10月27日通过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内部组织多次讨论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17年10月以南建函〔2017〕2183号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南宁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份(其中13份为无修改意见),经我委与提出意见的企业沟通,决定对于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并对本《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修改。目前本《标准》已完成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程序,并正式印发。
三、文件考核对象、考核主体
《标准》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适用本标准。”所提的燃气企业是本《标准》的考核对象;《标准》第四条规定的考核主体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负责本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市区燃气企业由市城乡建委直接评定其安全风险等级。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各项要求的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通过识别燃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方法确定其风险危险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进行差异化分级管理,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以达到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燃气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时,除应遵从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五、《标准》的分级标准分值确定
根据《标准》附件所附的《南宁市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进行考核打分。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各项要求的指导性方法和实施建议。通过识别燃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造成后果程序的结合,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方法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对不同等级的风险进行差异化分级管理,全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以达到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
本《标准》给出了燃气企业和政府监督部门在南宁市从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的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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