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指引
时间:2015-05-08 14:37:18
摘要:日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请务必认真阅读),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一)我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我委负责初审,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
日博审批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南侧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221206)。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必须由原件进行复印,扫描打印的不予受理)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市城建委审批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2-1,请务必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申请企业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xcic.net)-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网上申报数据(电子材料),填报完成后打印资质申请表,,非网上打印的申请表不予认可。
申请表须由法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申请类别及需提供材料清单详见本指南附件2-2。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二)附件材料的装订(材料模板参照附件3)
1、附件材料与申请表应分开装订,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册、人员资料册(人员劳动合同请以“人员合同”独立成册,人员排列顺序须与申请表中人员列表及附件材料目录一致)、业绩证明册”分别装订,规格为A4型纸,每册均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水运、通信、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材料数量以本指南为准)
2、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业绩材料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考核指标及其指标参数(须与申请表填写一致);
4、企业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有变更、延续或其他登记要求的,须提供相应页,且尽可能复印在同一页,如不能复印在同一页的则按顺序装订。
5、为确保申报材料不遗失及其完整性,不允许使用“打孔塑料夹条装订”、“抽杆夹装订”这类装订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装订(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无线胶装)。
(三)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
原件审核,鉴于人员身份证收集困难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如下:
(1)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必须提交原件审核;
(2)技术工人身份证原件若无法及时提交,可提交加注个人签名、指纹印和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款规定只适用于由我委审批的资质类别,由我委初审报住建厅审批的资质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所有原件进行核查),我委将通过与社保证明上所载明身份证号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
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我委审批窗口受理后,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需为中国移动网络的手机号码,我委将通过系统短信方式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请企业密切关注,其他运营商的号码无法发送),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材料涉及到人员、资金、业绩、设备等指标,请按有关资质等级标准提供。
4、建筑业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的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社会保险证明由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6、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7、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8、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六、申报材料受理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尽可能地缩短企业资质申报时间,我委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指南的规定装订申报材料的;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申报资质相关内容的;
(三)企业向我委审批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时,窗口将按有关审批程序现场核验有关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未缴纳社保或社保材料有疑问的;
(四)未提供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书面申报材料不一致的;
(五)企业向我委审批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需一次性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进行核验,原件不齐全的,原则上不予核验和受理;
(六)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须使用原件、等比例进行复印,不得扫描打印、缩印;
(七)在除装饰装修、机电、消防等专业以外的房建、市政类资质升级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七、承诺时限
(一)由我委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受理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专家评审、审查结果公示及打证时间);
(二)由我委负责初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自受理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审批。
八、申报材料整改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对因存在较少问题而未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我委将通过南宁建设信息网公示告知,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3个工作日)向我委审批窗口一次性提交补充材料,对原申报材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我委将依据企业初始申报材料出具审批意见。补充材料不满足要求或审查未通过,企业需重新进行申报的,在申报时需按本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全套申报材料,我委将对重新申报的材料中所有复印件进行原件核查。
九、审查结果的反馈和证书打印
(一)我委将会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查结果在南宁建设信息网-办事大厅-公示公告栏内(www.yes3578.com)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由我委审批资质的新申报企业,请在审查结果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后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两项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治区档案局监制的标准档案盒到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窗口(电话:3221206)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反馈通知书(通知书上将注明不予许可的具体原因),介绍信上应有领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单位公章。
(三)对于通过我委审批的资质增项企业,在审查结果公告期满后,企业需将原资质证书所有副本备齐,一并送交本窗口打印新审批的资质,5个工作日后持上述(二)中要求的材料领取资质证书。
(四)对于通过我委初审的企业,请在审查结果公告期满后,携带《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包封纸至我委审批窗口,申报材料经我委密封后,由企业报送至自治区住建厅政务中心窗口。
十、资质信息的更新
(一)新申报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登记存档,并办理加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手续。
(二)已有资质企业的资质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送到市城建委政务服务窗口登记存档,并及时在“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添加和更新有关信息。
(三)“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委记录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如果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添加及更新资质信息,将会在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无法正常录入企业报建信息,影响有关手续的顺利办理,因此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如果出现信息无法正常录入的情况,请各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企业资质信息登记和录入等有关手续。拒绝更新资质信息的企业,将被我委列入资质重点核查对象。
十一、其他事项
(一)企业新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注册地在各县的还需各县建设局签署审查意见),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二)资质申请表格、资质等级标准等有关资料见附件。
(三)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问题,可向以下部门咨询:
日博审批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南侧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3221206)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受理实行“阳光”作业,我们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申报人依法依规按正常渠道申报,避免上当受骗,特此告知。
十二、建议申报基本流程
(一)申请含有相应营业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增加范围;
(二)联系住建厅信息中心领取企业身份锁(电话:2260122);
(三)使用企业身份锁登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报数据并上报;
(四)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打印申请表,按上述办理指南装订书面材料(其中人员、设备装订顺序必须与网上信息一致);
(五)准备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向我委审批窗口申请原件核查、提交材料。
附件: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2015年4月30日
- 上一篇:关于公布2015年5月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结果的公告
- 下一篇:新资质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