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时间:2015-05-25 13:38:15
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二、申请条件
列入《南宁市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的各种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在“南宁市建设信息网(www.yes3578.com)”的“行政审批”或“南宁墙改节能网”(www.nnqg.net)”的“办事指南”或“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www.nnjg.com)”的“建筑企业管理站”“资料下载”栏目内下载相关表格。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所提交书面材料须采用A4型纸,复印材料须清晰、可辨且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受理时须出示原件核对,原件核查后当场退回。
(一)首次备案
1、《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及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需提交代理人或代理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授权书及代理合同);
4、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相应备案产品的国标或者行标);
5、备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样本: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范本),产品合格证标准样本;
6、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1)检验机构:认可国家、本自治区及外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2)获样方式:必须是检验机构实施的随机抽样,有抽样人署名,不认可生产企业自行抽样送检;
(3)检验参数:产品标准中对型式检验所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如标准中没有型式检验要求的,应对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参数进行检验;
(4)检验依据:现行有效;
(5)报告时效:仍在型式检验有效时限内。
7、其他相关材料:
(1)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当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
(2)进口产品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二)增项
1、《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及代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见首次备案要求)。
(三)变更和延续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等到期失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如下材料办理备案变更及延续手续,原备案编号不变。
1、《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注销
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的装订
1、申请材料与申请表应分开装订,一律使用A4型纸;
2、申请材料应有总目录、分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为确保申请材料不遗失及其完整性,不允许使用“打孔塑料夹条装订”、“抽杆夹装订”这类装订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装订。
四、办理流程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南宁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地 址:南宁市竹园路6号(育才中学对面)墙改实验综合楼办公A座二楼206室,电话:0771-577695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
下午3:00至5:30(夏季),下午2:30至5:00(冬季)。
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的规定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后将办理结果报市墙改办,由市城乡建委向社会公布;列入《南宁市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目录》中的节能保温以外的其它材料和产品的生产企业备案到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建筑企业管理站申请办理。地址: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一楼大厅,电话:0771-577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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