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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210000

 

拆迁延期证许可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拆迁延期证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区政府令第4号)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房屋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拆迁的,拆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拆迁项目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获得拆迁许可证;
(二)在许可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
(三)申请延长拆迁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有关部门延长期限的。
对象:法人
六、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前次拆迁延期证;
(四)项目内未完成拆迁户的基本情况;
(五)未完成产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
监控协议(旧改项目);
(六)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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